法院決定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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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書錯誤
法院的立案決定書怎麼給人

法院的立案決定書給人的方式一般採用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關組織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一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八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綜上所述,法院在收到了當事人提出的立案請求並作出決定後會給一份文書作為憑證,而這些文書必須要送到申請人的手中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工作,而當事人也並不會一直在法院等着結果,所以就需要法院採取各種現代的方式將文書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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