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錯誤怎麼處理 - 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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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司法機關在進行案件的審判和判決時,都有着較強的法律性和原則性。對相關的案件審理過程要求都較為嚴格,但難免會出現案件審判的錯誤的情況發生。那法院判決錯誤怎麼處理,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法院判決錯誤怎麼處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錯誤的,要視情況來確定該如何處理:  

1、如果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則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則上級法院來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在我國相應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中都有較強的規定,規定犯罪者可對自己的判決或刑期提出相應的上訴機制,以此來維護我國的判決的合法性和相關犯罪者的權益性。當事人結合案件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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