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行政拘留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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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行政拘留條件是什麼
環保法行政拘留條件是什麼
1、建設項目依法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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