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樣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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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樣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一、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解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説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二、醫療事故的賠償範圍有哪些損害賠償是醫療糾紛案件的核心問題。由於三種不同案由提起的醫療訴訟,法院審理適用法律不同,因此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存在差異。《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法律規定受害人有兩種救濟途徑可以選擇,但有時追究侵權人違約責任要比追究其侵權責任困難的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1項,並明確了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生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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