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期間所做投資離婚時未產生經濟效益離婚時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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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期間所做投資離婚時未產生經濟效益離婚時是否分割
結婚期間所做投資離婚時未產生經濟效益離婚時是否分割
一、離婚期間,即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分情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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