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集體土地性質是否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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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集體土地性質是否可以買賣
民法典集體土地性質是否可以買賣
民法典集體土地性質不可以買賣。集體性質的土地依法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對集體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具備所有權,其使用的地塊不得私自進行買賣。
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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