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管轄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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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管轄權爭議
刑事法院管轄權爭議有哪些內容?
根據規定刑事法院管轄權爭議標準如下: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權限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衞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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