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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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條文
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法律條文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現就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借貸合同,申請公證的,公證機關可根據《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給予公證。   二、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完備,證據齊全。   三、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四、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過去司法部的有關規定與此相牴觸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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