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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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員:

我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      扶弱委託,出庭參加本案的訴訟。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我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撫養費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以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隨着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每年的生活花費,教育培訓費用都在不斷增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撫養費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二、被告收入較穩定,對原告提出的增加部分的撫養費完全有支付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被告對原告提出的撫養費完全有支付能力。三、原告母親沒有撫養能力

原告母親現沒有穩定工作,以打臨工為生,收入微薄。另,從孩子出生至今被告從未盡到做父親的責任,被告從未支付撫養費。為了撫養原告,原告母親在將她全部收入用來支付原告成長所需基本費用及醫藥費後所剩無幾。

綜上所述,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是合情合理合法。因此,我們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    201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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