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撫養費案代理詞的範文案例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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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撫養費案代理詞的範文案例怎樣寫?

在辦理離婚時,往往會涉及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撫養費的問題。當然,也會有兩種情況。一是離婚後撫養費的問題,另一種是還沒離成婚,處於婚內撫養費的問題。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那麼婚內撫養費案代理詞應該怎樣寫呢?下面就來看看具體的範文案例吧。

婚內撫養費案代理詞範例:

在原告柳某某起訴被告王某某的案件中,我作為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相關的證據,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現綜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性質屬於婚內扶養費糾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養費應提供如下證據,來證實自己屬於應扶養的三個條件:

1、作為原告應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司法鑑定或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需要一直休息治療的醫院證明。

2、作為原告還應提供自己無其它收入來源的證明。

3、上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但縱觀本案,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自己屬於應扶養的上述條件。原告提供的新華印刷公司出具的證明,僅僅能夠證明在新華印刷公司出具證明時原告沒有上班,它不能代替喪失勞動能力司法鑑定也不能代替醫院出具的休息治療證明,更不能代替原告無其它收入來源的證明。

(二)法院應駁回原告支付扶養費的起訴。

根據最高院《證據規則》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之規定,結合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自己屬於應支付扶養費的條件,法院理應駁回原告要求支付扶養費的起訴。

(三)原告要求支付住院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6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1、住院費,原告承認已經支付給了治療醫院,且原告也沒有提供借其他人金錢的證據;護理費,原告沒有提供醫院需要護理的證明,也沒有提供欠護理人員護理費的證明。

2、原告住院期間的花費都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積攢的積蓄。

3、原告住院是由於其自身病變所致,不是被告暴力傷害所致。假如是被告暴力傷害所致,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支付住院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因為原被告之間是夫妻關係(在沒有離婚之前),原告和被告誰支付費用,都是支付的共同財產。

4、假如原告住院期間借了他人的金錢,這隻能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起訴主體應是第三人——債權人,而不是原告自己。

(四)原告身體已經康復。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除了在2007年住院手術、化療外,2008年全年僅僅有一次複查,2009年沒有複查過(儘管原告提供了一份肥城市人民醫院住院費用報銷單,但因原告沒有提供住院病歷,無法確定原告治療的何種病情,是原來患的乳腺癌又復發,還是治療的感冒發燒),因此,原告的身體按常理已經康復。在原告身體已經康復的情況下,如果不上班、不工作、不掙錢養活自己,而死乞白賴的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當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理應駁回原告的無理起訴。

鑑於以上四點理由,作為被告王某某的代理人懇請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王某某的無理起訴,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神聖。

綜上所述,撫養費問題其實是一個處理離婚時,都會面臨的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在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上,是需要了解並結合各種情況,來進行解決的。在針對婚內撫養的起訴時,除了尋找、參照婚內撫養費案代理詞範文案例以外,還可以委託律師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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