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滯納金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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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滯納金的有關規定
養老金滯納金的有關規定
1.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即單位養老保險滯納金繳納金額=每月應繳養老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養老保險滯納金一般在企業或個人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手續時候直接繳納。各地政策不同,因此繳納手續也不同。具體請依據本地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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