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的房子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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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的房子新婚姻法
房子婚後加名字 新婚姻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


1、房產證在沒有加您妻子的名字前,是您的個人財產;


2、您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能改變房產的產權,在離婚時,房產還是您的,不過要依法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房產證加上您妻子的名字,就使您妻子對房產擁有了產權,一般屬於共同共有。在離婚時,夫妻對房產對半分。


4、關於房產增值,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歸您;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對應部分增值要分享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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