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之前結婚前買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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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之前結婚前買的房子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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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財產

如何界定夫妻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做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本案中的房子系男方婚前購買,購房收據及產權證日期(都是婚前的日期,相距一年左右)都是證據,根本無需再做什麼婚前財產公證,女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子的購房款中有她的出資部分,則該房子的權屬與她無關。一旦離婚房子將被認定為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屬於男方所有,不會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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