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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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居住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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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協議約定居住權是怎麼定義的?

 該案例的當事人需要了解,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原則上雙方都必須履行。但是,雙方在離婚後,一年以內如果一方對雙方離婚時簽訂的協議反悔的,可以進行起訴,那麼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説如果該案例的當事人在離婚一年內可以提出財產再次分割的請求,否則無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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