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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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居住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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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居住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各國法上的居住權大體上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設立居住權,既是房屋所有人實現自己的房屋價值的一種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處理自己的財產的一種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權人對社會、對他人的回饋。
第二,居住權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在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三,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因此,居住權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權。進而言之,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合夥團體)不能享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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