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暫停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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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暫停審限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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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審限


離婚訴訟期間,因其他事項暫停審限,法律上叫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訴訟。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原告,有權向審判法官問清楚暫停審限的理由和法律規定。如果符合中止審理的規定,案件當事人只好等待的,待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立即向判定中止訴訟的承辦法官申請恢復訴訟。下面是中止審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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