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審理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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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法律對於審理期限做了規定。這就是法院所必須遵守的從受理案件到做出判決的最長期限。那麼大家知道如何使審理期限延長嗎?365律師小編在下文中會為您詳細介紹如何使審理期限延長。

如何使審理期限延長

一、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延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的,審理期限按民訴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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