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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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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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①犯罪情節較輕;②有悔罪表現;③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通用緩刑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上述三個法定條件。在刑法規定的上述三個條件中,(l)、(2)兩個條件比較容易掌握,司法人員只要依據犯罪人的客觀情況確認即可。條件(3)被稱為緩刑構成的實質性條件。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具體標準,需要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把握,其中主觀因素較多,操作中的靈活性、隨意性也較大,而且又是緩刑適用中的關鍵內容,因此應當嚴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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