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拘留人員審查逮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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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拘留人員審查逮捕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未拘留人員審查逮捕期限

期限為十五日,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1、對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2、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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