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上訴狀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協助組織賣淫上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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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怎麼認定


協助組織賣淫罪,一般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為,如幫助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協助組織賣淫罪中也有“情節嚴重”的法定刑設置,對於該情節的把握,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不一。例如,有的法院在制定的司法性文件中將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三人次的情形作為“情節嚴重”的一個標準。該標準容易導致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多數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實質上不適當地提高被告人的刑罰,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或不均衡,損害司法公信力。

我們認為,在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時,也不能僅強調協助組織賣淫的次數和人數,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協助組織賣淫的作用大小,有無協助組織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有無協助組織患有嚴重性病的賣淫者賣淫,是否兼有多種協助組織行為,是否曾因協助組織賣淫受過行政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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