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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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分析

賣淫罪是我們經常會聽到的一種犯罪形式,那麼協助組織賣淫罪又是什麼樣的情況呢?協助組織賣淫是否也會受到刑罰懲罰?協助組織賣淫具體是怎麼量刑的呢?今天,本站法律小編就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利於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司法實踐中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時,一定要注意將其與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和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主犯相比都是次要、從屬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具體參與實施了本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的人員,只是參與程度、對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輕;而幫助犯是沒有具體參與實施本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的人員,在組織賣淫犯罪中,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中的幫助犯即協助組織賣淫的人員是指沒有具體參與實施上述行為而只是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物質上的、體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幫助的行為人員,如充當爪牙、望風放哨等行為就是典型的協助組織賣淫行為。與之不同的是,組織賣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組織、策劃、指揮,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實行行為但危害相對較輕的人員,比如組織賣淫集團中實施“拉皮條”、網羅賣淫人員等行為,但次數較少、危害較輕的人員就屬於從犯。對於組織賣淫犯罪中的從犯,由於法律並沒有將之單獨規定為一罪,因此應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刑,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四、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相關法條鏈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苦於問題的解答》(1992.12.二衞 法發[1992]42號)

怎樣認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

根據《決定》第一條第M款的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充當保縹、打手、管帳人等。

依照《決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有具體的罪狀和單獨的法定刑,應當確定為獨立的罪名,適用單獨的法定刑處罰,不適用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關於從犯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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