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什麼情況下要約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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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什麼情況下要約可以撤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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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什麼時候可以撤回

要約在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撤回。但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可以撤回。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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