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暴亂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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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暴亂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武裝暴亂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基於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本法將其規定為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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