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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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定罪是什麼?

在具體案件中,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犯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為人為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整件武器裝備毀壞,為了從輸油管線中盜取油料而將輸油設備損壞等。鑑於這兩種犯罪總的法定刑雖然相同,但在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有兩個檔次的法定刑幅度重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且行為人的目的也是為了盜竊,所以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為妥,行為人所採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另外,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過去一般是作為逃離部隊行為的一個嚴重情節,只定逃離部隊罪。這樣定罪忽略了軍人攜帶武器裝備特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逃離部隊的嚴重危害性。配發給軍人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所有權屬於部隊,個人無權據為己有。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不僅逃避服兵役,而且將部隊的武器裝備帶走,侵害了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是一種特殊方式的盜竊行為。

以上就是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判刑處理的具體情況,刑法中已經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是顯然要從嚴追究相關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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