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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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認定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三、被逮捕前可以做什麼

(1)【影響判刑】【自首】建議儘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3)【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説明案件發生後採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判刑事處罰之後,在服刑期間,如果有重大的立功或者是重大發明,監獄機關可以申請減刑處置。申請減刑也是有法定的條件,首先是服刑期限必須滿一年,否則沒有辦法進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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