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調解書 - 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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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中的調解有以下幾點
(一)應當先行調解的簡易案件
除了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簡單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4條):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二)調解協議和調解書的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5條)。
(三)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6條)。
(四)調解書的補正
當事人以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調解書的相關內容(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7條)。
運用簡易調解的方式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和平解決的目的。對何種治安糾紛適用簡易調解程序有規定,普通的調解程序有五個步驟,而簡易程序則不需要如此多的步驟,因此在面對簡單的治安糾紛時儘量採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