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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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濫用職權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2、《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濫用職權相對於玩忽職守,前者是亂作為,後者是不作為,主要是針對公務員的,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涉嫌該罪,比如徇私枉法等,又有其他對應的罪名來進行處理。對於職務類犯罪,可以向監察委控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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