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和瀆職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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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和瀆職罪判刑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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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和瀆職罪哪個嚴重

兩個概念是從屬關係,沒有辦法比較。濫用職權罪屬於瀆職罪的其中一種。就像盜竊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一樣。《刑法》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了三十五個瀆職罪名,包括排在第一位的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進行了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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