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車搶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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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劫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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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劫罪量刑標準

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搶奪數額達到1 千元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搶奪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搶奪數額達到6 萬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搶奪數額超過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奪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奪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搶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搶奪數額較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搶奪數額巨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搶奪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四年。(3)在搶奪過程中致被害人受傷,依搶奪罪處罰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每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多次利用行使的機動車輛搶奪的,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5)使用搶奪的財物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確定宣告刑的特別規定根據搶奪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計算的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搶奪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上一檔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4)利用的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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