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車搶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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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劫案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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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案例要怎麼判刑?

型搶劫,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搶劫罪,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性質,最終以搶劫罪處理,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其中的轉化是有適用條件的:轉化的前提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
(一)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案例轉化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説,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未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二)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客觀條件,也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發展為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
(三)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讓別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為人抗拒公安機關或者羣眾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消滅現場遺留的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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