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追訴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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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訴時效的中止
犯罪追訴時效期限
【1】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2】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 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對照法律條文,你的朋友雖然13年前犯了故意傷害罪, 是否逃避處罰,沒有受到處理?是否又發現新的違法行為? 是否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4】只要13年對你的朋友依法處罰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 一案不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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