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條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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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條的規定有哪些?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條的規定有哪些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為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為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卻是一個。正是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才將數個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人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正因為數個侵權行為人實施的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終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正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數個重合的侵權責任履行一個,受害人的損害就得到了救濟,受到損害的權利就得到了恢復。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受害人只能選擇相互重合的請求權中的一個行使,該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的請求權即行消滅。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限是多長?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中的不真正的連帶責任是指同一個債務人對於同一個債權人相同的債務時,其中的一個債務人如果全部承擔了債務的償還義務,那麼其他的債務人就可以不用承擔償還的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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