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十五條 民法通則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