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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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是否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你在公司裏工作了幾年,應該是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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