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轄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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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轄的條款
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
  約定管轄協議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約定管轄協議作為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我國法律具體規定了5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只可以在這5個地點中協議選擇一家法院管轄。同時,選擇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選擇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書面合同中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條款。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選擇管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複雜,包括所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的人較多,訴訟金額大和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大的,必須由較高審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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