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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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法條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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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管轄的前提下,法定管轄與指定管轄有區別嗎?區別在那裏?指定管轄的告知義務怎麼體現。

您好,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問題,因民事糾紛的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亦不同。法定管轄根據案件性質有不同規定,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而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變更和指定案件管轄法院。指定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如需幫助,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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