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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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潛逃
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因此。無論是取保候審期間還是緩刑期間,若要離開居住地,都要經過執行機關或考察機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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