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屋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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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房屋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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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轉讓協議

農村房屋屬於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上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有特殊主體要求的。本村户籍的農民才享有本村土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只能在本自然村內才可以進行,如果將房屋賣給本村户籍以外的第三人,合同是無效的。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的內容要根據雙方的具體約定來起草,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有需要還是要找專業律師幫助起草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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