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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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危險駕駛行為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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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肇事逃逸六種行為的出處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r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r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r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r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r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r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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