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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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判六個月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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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判拘役三個月,緩六個月是否合法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所以危險駕駛罪判拘役三個月。《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根據我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並處罰金,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拘役,情節惡劣的。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期刑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緩刑六個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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