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遺贈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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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遺贈案分析
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實證分析是什麼

對於民間借貸案件中本金是否扣除利息的事實認定比較複雜。要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本證和反證角度相互比較,確立高度蓋然性原則。本證是訴訟證明過程中,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進行證明活動,比如出借人主張債權憑證載明金額即為實際出借本金數額,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收據等證據,反證即為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對本證進行反駁的證明活動,出借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利息已經提前扣除、實際收到借款數額與債權憑證載明金額並非一致。本證證明活動目的在於使法官對於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形成內心確信,這種內心確信應當滿足證明評價的最低要求即法定的證明標準,而反證的證明活動,目的在於動搖法官對於本證所形成的內心確信,使其達不到證明評價的最低要求。對於反證而言,其證明程度要求比本證要低,只需使待證事實限於真偽不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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