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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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
您好,你所説的這種情況,屬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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