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作人員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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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作人員瀆職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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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只有這些人才能獨立構成瀆職罪,其他人員只可能是該種罪的共犯,不可能獨立構成該罪。

但是這裏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的範圍其實是比較廣泛的,甚至還有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過通常都是要求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有瀆職行為,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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