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瀆職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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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瀆職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國有企業瀆職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國有企業瀆職罪,構成國有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判刑標準是3~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屬於公訴案件,像是在部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中,隨着調查組的調查,如果發現企業破產的原因是因為部分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才造成的,就要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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