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車主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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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車主共犯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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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車主責任有哪些


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

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部責任)

車主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後,對司機是否享有追償權,侵權責任法未作規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則是傾向於享有追償權(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9年12月22日)。因此,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於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範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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