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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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

暴力犯罪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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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如何認定


(一)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認定行為是屬於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着手”是指:

1、行為必須是接觸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

2、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於已經“着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於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後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並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展過程中。犯罪形態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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