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認定不了刑事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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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不了刑事責任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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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遲遲不下責任書怎麼辦




    可以向檢察院反映情況,法律明確規定,如果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實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事故證明書,有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認定責任。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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