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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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的認定
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如何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節是否嚴重。那麼何為情節嚴重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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