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的訴訟請求怎麼寫 - 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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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的訴訟請求怎麼寫,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不服仲裁的訴訟請求怎麼寫,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不服仲裁的訴訟請求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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