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採砂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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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採砂轉讓協議
非法採砂立案標準

應予立案追訴: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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